志明與春嬌為夫妻,兩人共同興趣就是享受美食和假日烹飪廚藝交流,原本各自有工作,婚後志明任職公司大裁員,志明也因此面臨另尋新職之困境,夫妻倆商討後,決定共同努力達成兩人共同夢想-複合式餐廳經營。

兩人各自將婚前存款投入做為創業基金,並開始租店面買各式經營所需用品等,然開始經營後,二人意見經常不合,半年後春嬌決定退夥,但卻不知從何進行,因此欲諮詢律師詢問合夥事業退夥注意事項及相關程序為何?

一、前言

所謂合夥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而基於合夥制度重視的是人之結合,是表決權係以人頭數計算,且合夥的決議原則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為之,而不同於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地位,合夥事業之所有財產為合夥人公同共有,年度盈餘結算後分配與各合夥人也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無獨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退夥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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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股票涉及稅負有哪些?

從買入>持有>賣出,在買賣行為當下或持有期間中不同行為態樣,涉及稅負有哪些?以及持有個體不同如自然人或法人,是否有所不同?本文將初步介紹

先以行為作為區分態樣,輔以行為主體分別是自然人和法人差異處

一、買入時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三0.3%

()法源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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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應該是人一生中都會經歷的事,初步介紹買方賣方分別應該要負擔的稅負,其中應屬所得稅和奢侈稅部分大家最為關心也較為複雜,故此二部分會獨立說明~~~

買方


賣方


契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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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聽過買賣不破租賃,意思為何?而此租賃是否指任何形態之租賃抑或有限定範圍,本文以案例方式說明此觀念?

    1.買賣不破租賃意義

法源依據為民法第425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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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婚姻懲罰稅,當中的意涵是甚麼?本篇系說明現行夫妻申報計算方式(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以及釋字696違憲宣告對今後改變措施為何?

(二)現行規定

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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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大家應該用過報稅軟體系統,裡面應該就會看到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等,老實說,就算不知道裡面是啥其實現在有自然人憑證只要帶入,系統都會自然算好,所以到底今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金額多少,不用刻意去背,但還是希望大家對於整個報稅的基本架構有個理解,畢竟自然人憑證內所有資料不保證完全正確,針對個人所得資料是否有完整甚至是多報,大家操作時還是要逐筆去確認,身邊就有不少朋友當時是用自然人憑證報稅,但最後還是收到補稅通知= =

1.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

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標準扣除和列舉扣除額擇一選擇,也就是說,以今年度103年申報102 年度所得稅,個人標準扣除額是79,000元,有配偶者加倍即1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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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不是自己的專業(非專業文)~~但就是把近日心得記錄一下~~ 想說可以給需要的人參考一下

一、 保險種類

聽過一個業務員講的,覺得很有道理,他說先求有 再求好。意思就是說以保險而言,針對保險事故原因不同可分為

@壽險(期滿領回或是壽終時領回)、

@醫療險(我把的富邦是分為醫療險和手術顯作為兩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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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節又要到了 雖然現在國稅局都提供線上試算 基本上只要有自然人憑證很多資料都會自動跑出來~~沒學過財務會計的也可以輕鬆上手
不過,基於常常還是會有人詢問所得稅相關問題
今天就來篇綜合所得稅最最最基礎篇^^

同樣的~~雖然是部落格文章,但還是要來個架構

一、 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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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基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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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於民法親屬篇,實務上與遺產稅有何關聯?不知大家有無聽過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節稅,究竟是節了哪個稅?實務上運用又是如何?先分別介紹何謂剩餘財產分配以及遺產稅相當初級之簡介,最後在說明兩者之關係,希望讓沒念過法律稅法的人也能一目了然^^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於民法第1030條之一,係指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就其各自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個別債務,如有剩餘,計算出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多的一方主張兩者剩餘財產差額一半之分配請求權。以下先解釋幾項名詞,再以各種情境案例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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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應該是現在人人每天必看網頁之一吧XD不僅可以撿便宜,在忙碌的生活中偶爾放空就是online shopping我覺得也是一種適度釋放壓力的好方式呢~~

今天探討議題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以及其他相關法條之適用,架構如下:

一、前言

我想很多人都朗朗上口的七日退貨期,法源依據是來自於民國八十三年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惟針對適用範圍希望透過本文讓大眾有進一步之認識。

二、法條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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