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應該是現在人人每天必看網頁之一吧XD不僅可以撿便宜,在忙碌的生活中偶爾放空就是online shopping我覺得也是一種適度釋放壓力的好方式呢~~

 

今天探討議題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以及其他相關法條之適用,架構如下:

 

一、前言

我想很多人都朗朗上口的七日退貨期,法源依據是來自於民國八十三年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惟針對適用範圍希望透過本文讓大眾有進一步之認識。

 

二、法條介紹

消保法第二章第三節特種買賣係針對傳銷方式較為特殊者如郵購買賣、訪問買賣與分期付款等給予較民法更為緊密之規範,加強保護消費者。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以消保法第十九條而言,文字直白,但有幾個關鍵如下:

第十九條適用之前提為賣方為企業經營者,而針對企業經營者之定義,請詳同法第二條之名詞解釋,所謂企業經營者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換言之,包括製造工廠直接銷售、經銷商、代理商、平行輸入等,相反者,露天上很多賣家僅是單純出清商品(不論二手與否)即不屬於企業經營者之定義,自無第十九條之適用。

 

消費者收受物品若不退回而欲以意思表示解除契約,須以書面方式(要式行為)解除契約,故以口頭解約不生效力。

 

簡言之,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經由網路平台購買商品,於收受商品前,因未能確認商品之實際狀況,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有七日退貨之規定,且無論物品狀況均無庸說明理由且負擔如寄送運費等費用。

 

三、相關爭議

分批寄送物品收受商品七日猶豫期之起算點如何起算?

 

實務上常有之爭議為,許多郵購契約如教科書或保健食品等等,契約訂立後,係採按月或按日之分批寄送情況,則舉例而言,倘4/1訂立契約並收到第一商品,約定每月送一次,則消費者得否於6/1主張依消保法第19條退回商品?

 

消保法之七日猶豫期係自收受商品可得使用時起算,並非以消費者實際使用時為起算,換言之,分期給付之情況下,每次收受日起七日內得就該次收受商品依消保法第19條退回,是就上開情形而言,契約雖於4/1訂立且收受第一次商品,但因4/1時消費者並無法預期未來每個月收受商品實際狀態為何,因此就第三次於6/1收受時,雖無法再就4/1收受商品退貨,惟仍得就6/1收受商品依消保法第19條主張退回或以書面方式解除契約。

 

四、買賣方應注意事項

(一)、  賣方 (告知義務)

 

依消保法第18條與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因此,在網購拍賣時,經常會有「關於我」,而在下標前,網頁都會特別註明請先詳關於我,且下標行為即代表已同意關於我之內容,是賣方在關於我中即已符合上開規定。

 

而對於違反上開告知義務,雖法無明文違反法律效果為何,但參考現今實務見解均認為,係屬締約上過失,應對消費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影響消費者主張消保法第19條之權利。

 

(二)、    買方

 

由以上說明,其實消保法第19條是相對保護消費者,但本人在觀察一些網拍網頁還是會發現,有些賣家雖註明七日內可無條件退貨,但運費需由買家負擔之說明,與消保法第19條規定無庸負擔任何費用規定相違,是無效者,故買方未來對此狀況可特別注意,雖然運費金額或許不大,但該主張之權益就應該堅持,也能間接帶動良好的網路購物環境。

 

另一部分就是二、中已說明的法條已明文規定解除契約須以書面方式為之

口頭是無效的,要避免消費者在收受後七日內雖以口頭表示解除之意思,但書面卻超過七日,則無消保法第19條之適用。

 

五、小結

 

單單的七日退貨期,其實在法律上爭議還是百百種種,初步為大家介紹法條要件,以及分期給付時七日起算點為何? 最後小小提醒賣方應盡之義務,以及買方享有之權利,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囉~~如有其他問題或建議也歡迎一起討論囉

 

六、參考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判決

arrow
arrow

    kiwilv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