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於民法親屬篇,實務上與遺產稅有何關聯?不知大家有無聽過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節稅,究竟是節了哪個稅?實務上運用又是如何?先分別介紹何謂剩餘財產分配以及遺產稅相當初級之簡介,最後在說明兩者之關係,希望讓沒念過法律稅法的人也能一目了然^^

 

  1.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於民法第1030條之一,係指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就其各自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個別債務,如有剩餘,計算出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多的一方主張兩者剩餘財產差額一半之分配請求權。以下先解釋幾項名詞,再以各種情境案例試算:

     

    1. 法定財產關係:

      有別於分別財產制與共有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為我國夫妻財產制之原則,換言之,夫妻間除另有訂定夫妻財產制,即分別財產制或共有財產制二擇一[1],否則即係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相較於分別財產制,各自保有、管理、使用處分財產,老公的就是老公的,老婆的就是老婆的,與共有財產制將除特有財產外,將夫或妻之財產通通合併成共有財產,共同管理,處分時應經他方之同意,此二者為水平之二端,則法定財產制即屬於水平線之中端,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額外拉出討論立法。

       

      因此,在法定財產制下,與分別財產制觀念一樣的是,各自管理使用處分其所有之財產,各自對自己債務負責,但不同於分別財產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婚後財產,包括婚前財產產生之孳息,考量尊重配偶想法,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違反效果?),此外,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得依法行使上開說明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所謂法定財產關係消滅通常係指離婚、一方死亡或是變更夫妻財產制。

       

    2. 婚後財產與婚前財產

將夫或妻之財產以婚姻成立時點作為劃分線區分為婚後財產與婚前財產,注意婚前財產產生之孳息係屬婚後財產,若無法推定婚前或婚後,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圍。

 

    1. 案例試算:

夫與妻於88年初向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登記,夫為台南望族後代,於90年繼承一筆土地,當時公告現值為新台幣200萬元,市價約為800萬元,夫從事電子行業,每年薪水100萬元,工作繁忙,唯一的休閒娛樂就是賭博,曾於86年欠下200萬元賭債,後來於89年以自己薪水存款償還;妻是老師,每年薪資所得為70萬元,婚前87年由父母贊助及存款購買一間房子,當時購買金額為300萬元,二人婚後因作息相反,生活漸行漸遠,終於在98年初協議離婚,將十年婚姻畫下句點,現在以上述概念計算誰得向誰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以案例中提及金額簡單計算,不考慮如利息、每年支出費用等額外條件)

 

步驟一:

確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請求是否罹於時效: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請求權自知悉時起算二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逾五年消滅。

 

步驟二:

先區分夫或妻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以及財產價值計算基礎:

 

以 88年為分界點,財產價值係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本案例即98年時點作為財產價值評估時點,婚後財產如下:

夫:土地98年經鑑定機關鑑定價值為1100萬元,薪水每年100萬元,十年為1000萬元,償還200萬元債務,剩下800萬元

妻:房屋為婚前財產,薪資每年70萬元,十年為700萬元

 

步驟三:

確認婚後財產中是否有不列入剩餘財產範圍中項目

 

雖屬婚後財產,但若為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是慰撫金性質均不列於剩餘財產之計算範圍,因此本案夫之土地不屬之。

此外,依原則,婚前負債應由各自之婚前財產償還,基於夫或妻於家務無償管理、教養子女等為家庭之付出所為之法律評價,而有剩餘財產分配概念之產生,因此原則上婚後財產均為剩餘財產計算範圍內,因此倘他造得舉證一方以婚後財產償還婚前財產債務,該筆償還金額仍應列入婚後財產,故夫之婚後財產總額應為1000萬元。

妻婚後財產為700萬元,則妻得主張請求150萬元。

 

在此要提醒的是,請注意法條中的 “如有剩餘” 換言之,若夫或妻之一方資產小於負債,即淨值為負值(假設為-20),即非符合如有剩餘之情況,故其婚後財產應為零而非負20,補充說明於此。

 

    1. 實務運作程序與困難:

透過上面的說明,相信大家對於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有基本之概念,然而在實務運作上,最常遇到的困難即在如何取得對方婚後財產金額,暫時撇除在兩造關係仍屬良好下,計算剩餘財產分配金額(此時僅需雙方各自提出自己計算出之金額,經協商確認後即可),實務上會走到法院訴訟程序,通常是雙方協商破裂,且兩造財產金額懸殊(如:豪門媳婦),因此在證據蒐集上有其困難度。

 

首先,建議向國稅局申請對方之每年報稅資料及財產歸戶清單,前者可知道每年報稅所得來源為何?包括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由此推估存款資料)、租賃所得…等,若能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均有將每年報稅資料備份,當然是屬最完善之方式;財產歸戶清單則是列示所有之不動產與動產,如土地、房屋、車輛等,有了財產項目後,即可由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價。

 

事實上,由自身經驗,還是認為這類的案件在初步計算出雙方差額外,可以透過第三人包括雙方信賴敬仰之朋友或是法院藉由調解之方式,達成協議,得以節省訴訟時間與成本,畢竟完全透由訴訟,過程繁複,包括鑑定金額雙方得以認同,還有對方提出之債務是否屬實,如何查證等,都是學問,當然若對方提出金額差距過大顯不合理,建議還是要與委任律師討論並擬訂策略,加速紛爭解決之速度。



[1]夫妻財產制之訂立、變更及廢止,須以書面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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