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應該是人一生中都會經歷的事,初步介紹買方賣方分別應該要負擔的稅負,其中應屬所得稅和奢侈稅部分大家最為關心也較為複雜,故此二部分會獨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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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 |
賣方 |
契稅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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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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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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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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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房屋稅 |
依持有期間比例換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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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
依持有期間比例換算 |
買方要負擔者:
一、契稅
法源依據
第 2 條 第3條
不動產之買賣(6%)、承典(4%)、交換(2 %)、贈與(6%)、分割(2%)或因占有(6%)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 4 條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第 13 條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應注意者為,課稅基礎以評定之標準價格為原則,除非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等三種情形,其移轉價格低於評定之標準價格,始可以移轉價格為計算基礎。換言之,在一般買賣縱使移轉價格低於標準價格,還是要以標準價格為計算契稅,但在現今房價高漲時代,這種情形幾乎不會發生!
此外,評定之標準價與房屋課稅現值不相同,房屋稅的稅基是課稅現值,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而契稅稅基之評定標準價格是指「房屋課稅現值+房屋免稅現值-免稅騎樓現值」。但這些其實在買賣時通常會統一委由代書處理,縱使是自己處理,只要確認所屬稅捐稽徵處地點並填具申報書,由公務員開單最後繳納款項,只是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過自己的房屋稅單和契稅繳款書上之計算標準是不同的??
而申報期間及繳款期間與其他稅負大致相同,買受人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簽約之日)三十日內,填具申報書向所屬機關申報,稽徵機關核定繳款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繳納。
至於買賣房屋時大家通常會問代書相關稅賦大約要半多久,而就契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因此代書給予的回覆通常也是在二個星期內,其實通常不會到15日這麼久,正常的大概三五天很快就下來了,立即去繳費加總不用一個星期吧~~
還有,縱使符合免稅申報契稅(契稅條例第14條)或是不課徵契稅(契稅條例第15條)之情形,仍是要申報,並憑稅務機關發放之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地政機關始得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最後是逾期申報、逾期繳納以及漏報短報之法律效果。
逾期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漏報短報者,經查明後,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