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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股票涉及稅負有哪些?

從買入>持有>賣出,在買賣行為當下或持有期間中不同行為態樣,涉及稅負有哪些?以及持有個體不同如自然人或法人,是否有所不同?本文將初步介紹

 

先以行為作為區分態樣,輔以行為主體分別是自然人和法人差異處

 

一、買入時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三0.3%

()法源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第二條規定稅率代徵,並

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除一般證券承銷商或經紀商等,於直接轉讓,如法院拍賣或公開收購、私募或私人間轉讓(限制:證券交易法150條)等由拍定人或受讓人為代徵人。

 

()有用網銀買賣股票時應該知道掛後如成交,系統畫面會出現幾月幾日應付金額多少,而幾月幾日就是成交日 +2(俗稱 T+2,僅限工作日喔不含假日)應付金額除了成交價會加上千分之三之交易稅。

 

()注意的是,只要買賣標的物為我國發行之股票,不限買賣方是否具台灣國籍或是交易地是否在台灣境內,均要課徵證交稅(財政部63台財稅第30644號函),即屬行為稅性質。

 

()另外,若以股票抵繳遺產稅,因非屬買賣,故無證交稅之適用。(財政部84.1.18台財稅字第831629029號函

 

()小結:重點要有買賣行為,及公司新發行股份、繼承、贈與、抵繳稅款或沖抵股款均不屬之;此外標的要是股票或表明股票權利者始屬之。

 

二、持有期間

持有期間,公司會每年可能會發放股利,對自然人和法人不同持有主體而有不同稅負。

 

(一)自然人

  1. 所得稅法

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類營利所得,係以股利所得為課徵範圍。即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

 

兩稅合一觀念:公司賺錢要課徵17%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稅後淨利提撥法定及特別盈餘公積後,剩餘者為未分配盈餘,而公司每年發放之股利即是由累積未分配盈餘中分配者,因此股利所得若又全部按各別股東適用利率課稅將造成重複課稅之情形。為此,兩稅合一則係指公司已課徵的稅賦可於個人併入綜所稅時扣抵之。

 

舉例來說,若甲適用的綜所稅稅率是5%,則今年國泰金股利所得總額是4000,其中可扣抵稅額為800,則股利淨額為3200;兩稅合一就是甲此筆股利稅額為200 4000*5%),可扣抵稅額為800,因此對甲而言,投資此檔股票股利所得是具節稅用途的。換言之,只是投資可扣抵稅率高於個人綜所稅稅率之股票,即具有節稅效果。(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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