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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與春嬌為夫妻,兩人共同興趣就是享受美食和假日烹飪廚藝交流,原本各自有工作,婚後志明任職公司大裁員,志明也因此面臨另尋新職之困境,夫妻倆商討後,決定共同努力達成兩人共同夢想-複合式餐廳經營。

兩人各自將婚前存款投入做為創業基金,並開始租店面買各式經營所需用品等,然開始經營後,二人意見經常不合,半年後春嬌決定退夥,但卻不知從何進行,因此欲諮詢律師詢問合夥事業退夥注意事項及相關程序為何?

 

一、前言

所謂合夥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而基於合夥制度重視的是人之結合,是表決權係以人頭數計算,且合夥的決議原則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為之,而不同於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地位,合夥事業之所有財產為合夥人公同共有,年度盈餘結算後分配與各合夥人也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無獨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退夥種類

法源依據:民法第686條至第689

可分為任意退夥或法定退夥,法定退夥係指:

()、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合夥人經開除者。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且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換言之,同前述,合夥重視的是合夥人之特質,因此若合夥人死亡或是行為能有缺陷,除有例外,條件成就時即屬退夥。若非屬上開情況,個別合夥人仍得自己聲明退夥,但要在二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善盡告知義務。

因此,以本例而言,春嬌決定退夥仍應於二個月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志明。但原則上是以春嬌退夥不會對合夥事業造成不利之影響,舉例來說,原本進貨廠商都是春嬌在聯繫,則春嬌在未進行任何交接情況下貿然退夥則屬對合夥事業不利,依法並不允許(違反效果?),因此建議春嬌在相關事務都交接清楚後,通知事務也完成,即可退夥。

 

三、退夥之結算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且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而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故本件以春嬌實際退夥時點結算餐廳當時財產狀況,而依出資比例結算,若比當時成立時出資額多,算是分配盈餘及退還出資額給春嬌,反之較少,則春嬌能拿回者即少於出資額。

 

四、退夥後是否尚需負擔債務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又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因此,若志明春嬌合夥餐廳於春嬌退夥前即負債累累甚至顯超過合夥財產,春嬌並不應退夥而免除其應就退夥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此與一開始所述的,合夥不同於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且股東僅負有限清償責任有別。

 

五、小結:

現在愈來愈多年輕人從微型創業起家,可能就是兩三個人開始經營一個事業,但若能在創業之初,先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了解合夥、公司組織之差異性,出資者責任型態,退出機制等資訊,選擇最適合自己之方式,對於未來事業擴充也有很大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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