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報稅季節又要到了 雖然現在國稅局都提供線上試算 基本上只要有自然人憑證很多資料都會自動跑出來~~沒學過財務會計的也可以輕鬆上手
不過,基於常常還是會有人詢問所得稅相關問題
今天就來篇綜合所得稅最最最基礎篇^^

同樣的~~雖然是部落格文章,但還是要來個架構

一、 法源依據
大家朗朗上口的所得稅正確應稱為綜合所得稅,規定於所得稅法第二章。

二、 所得稅基本觀念
(一) 計算公式

每種稅目都一樣,首先都要了解課稅主體是誰,即納稅義務人,以綜所稅而言,我國係採屬地主義,亦即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課徵綜所稅(第二條參照)。

因此,所得稅基本公式如下:

所得總額(詳二)-免稅額-標準扣除額or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所得淨額

所得淨額×級距累進稅率=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如每個月薪資預扣部分)-可扣抵稅額(股票股息部分) =應自行繳納稅額 or 可退稅額

(二) 所得種類:
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
所得種類有十種,前九種為列舉式,第十類則為概括性其他所得。以下就各類所得簡略說明:

1.第一類:營利所得:(股利總額、盈餘總額是收入-成本)

一般最常遇到的就是投資股票,公司每年發放的股利所得(這邊指的是總額,但因為公司對於淨利已經課過一次稅17%,為了避免股東被剝了二次皮,因此有二稅合一制度之適用(其他篇會再詳細說明),對於公司已課稅部分可在股東綜所稅中扣抵,就是俗稱的可扣抵稅額)。
營利所得還包括合作社社員、合夥合夥人分配到的盈餘總額,以及獨資資本主盈餘總額,這裡指的盈餘總額簡單想就是整年收入扣除成本之利潤。
換言之,這也是大家可能聽到的合夥獨資賺的錢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相對於其他是採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者,是獨立課徵營利事業所得並不相同。了解這個也會影響到大家在開創事業時選擇經營之型態!

2.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收入-成本 )

專門職業人員例如會計師、律師、醫師、建築師等,注意的並不是符合前該資格之所得就必然屬於執行業務所得,要確實有執行業務者始算之,例如許多台政畢業會計生有會計師資格,但先到四大事務所磨練,仍屬受雇,其所得仍屬薪資所得,而真正在會計師查核報告上簽字之會計師才是執行業務所得。律師也是一樣,雖然律師出庭一定要出具委任狀,所以縱使是受雇律師,就國稅局角色認定上,確實是會被認為是執行業務所得的,因此,大約是隔年二月時,事務所會計或是受雇律師自己要彙整整年度案件,確認有在那些案子上掛名,並把相關資訊如地院、案號、結案日期等明細列表送給國稅局,這樣才不會被課了薪資所得又被扣執行業務所得(畢竟當事人給的律師費也不是給受雇律師啊~~~)。

3.第三類:薪資所得:(收入,無成本可扣除)

薪資所得應該是大眾最普遍所得類型,所謂的薪資範圍很廣,不限於每個月固定收入,包括業務獎金,亦即雇主以各式名義實際給付給員工為回饋其工作之報酬均屬之。
不過,像是勞退部分,除了雇主應強制提撥6%以外,員工可以自行選擇是否額外自行提撥,此部分如有提撥則不在薪資所得之範圍內。
另外要再次提醒的是,之前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軍人、第二款托兒所、幼稚園至初中老師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已於100修法刪除,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

4.第四類:利息所得

注意個人投資短期票券,係採分離課稅10%,不再併入綜所稅內,因此對於邊際稅率高於10%的人,也是可考量投資方式。(但營利事業必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自99年起開始)

5.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收入-成本)

一般常見的就是租金收入,雖然此部分現狀房東和房客都會約定好不得申報,但此並不拘束稅務機關,因此倘房客申報所得稅時列示租金費用,相對房東的漏報房租收入就會被查出。
而究竟此部分得否轉嫁由房東負擔,之後將以專篇討論。
同樣的,若確實是無償借他人使用,最好也以書面方式白紙黑字,且限於非供營業使用者,否則國稅局可能還是會以設算租金要求補稅。

6.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收入-成本)

7.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收入-成本)

對於有限公司出資額的轉讓就是此類所得唷~~
這邊比較會有爭議的是第三款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記名股票,不知大家看到會部會有疑問是,記名股票也是證券之一,為何是財產交易所得@@ 其實作者也是有相同疑問,還請高手指教~~
另外,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復徵後,跟財產交易所得第三款持有一定期間會有半數優惠,兩者適用上,更需要區別財產和證券交易所得之標準。
待我再多吸收一些知識後,再來統整一篇吧(馬上又欠一篇文章= =)

8.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收入-成本)

包括統一發票中獎及任何形式公益彩券,中獎超過新台幣兩千元者,都需分離課稅20%,不用再併入綜所稅中。但若是公司尾牙部分,則會扣繳10%,五月一併併入綜所稅中計算。

9.第九類:退職所得:
區分為一次性領取或是定期領取者。前者係以月標準額(今年為17.5萬 乘服務年限作為免稅額,超出部分再以級距方式區分半數課稅或全數課稅)

分期領取者則是年度免稅額內免課稅(103年為758,000元),超出部分課稅。所以想想公務員領月退俸的真的很不錯耶~~~早期的除了18%,甚至現在月退俸免稅額還比一般人的薪資免稅額高出許多~~~

10.第十類:其他所得:(收入-成本)
蓋括條款,即不屬上述種類之所得,一樣是收入扣除成本。
至於檢舉獎金,規定於所得稅法第103條,是在裁罰確定且已收到罰款(國稅局不可能先掏錢出來的啊!!)三日內發放,此部分是採分離課稅20%,不再併入綜所稅囉~~

綜上不知大家有沒有疑問為啥要放上收入 收入-成本,其實很多節稅重點就在這裡,以薪資所得而言,無法扣除成本也是最無節稅空間的,簡單來說~~我們每天去上班交通費,因公而生之治裝費等等各方面均無法作為薪資所得之成本扣除,所以小資民眾要如何從其他方面節稅,之後再一併介紹吧~~~(續

arrow
arrow

    kiwilv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