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額:

 

大家應該用過報稅軟體系統,裡面應該就會看到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等,老實說,就算不知道裡面是啥其實現在有自然人憑證只要帶入,系統都會自然算好,所以到底今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金額多少,不用刻意去背,但還是希望大家對於整個報稅的基本架構有個理解,畢竟自然人憑證內所有資料不保證完全正確,針對個人所得資料是否有完整甚至是多報,大家操作時還是要逐筆去確認,身邊就有不少朋友當時是用自然人憑證報稅,但最後還是收到補稅通知= =

 

1.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

法源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標準扣除和列舉扣除額擇一選擇,也就是說,以今年度103年申報102 年度所得稅,個人標準扣除額是79,000元,有配偶者加倍即158,000元。

而列舉扣除額係指下列幾項:

 

捐贈

捐贈主體: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看!)

 

捐贈客體: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保險費

每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年扣除額24,000但健保費無限制

醫藥及生育費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

購買自用(不含營業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不含本金),且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30萬元為上限。

且此借款利息是淨額概念,要先扣除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即各金融機構利息等)

舉例,年房屋貸款利息為59萬元,但同年度存款放銀行存款利息為20萬元,淨額為39萬元,也只能報30萬扣除額。

再依照施行細則第24條之32規定,該房屋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房屋租金支出

在中華民國境內(在國外工作租屋者不算)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12萬元為限,

 

即平均每月租金一萬,其實在台北市不太夠用了~~且如果一個申報戶中,自己租屋一年租金12萬元,受扶養義務人爸爸媽媽租屋金額為13萬元。這樣一戶申報還是只能申報12萬元。但若是自己租屋金額5萬,則爸媽租屋則可在報7,沒有受限一戶。

至於租屋要附上那些資料包括:租賃契約(要有房東與房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及租金金額。)匯款紀錄或是任何證明租金支付文件,以及證明自住非營業用之切結書。

要特別注意的是,一般房東都會事先告知不得報稅,甚至在契約中載明,惟報稅為國民義務,是契約中不得報稅等約定無效更無法拘束國稅局,因此當房客申報租金費用時,房東可能就會有漏報所得了~~

現在的房東更加聰明了~~通常會載明因租賃增加之租金,由房客負擔。這樣的約定並無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是有效的。因此房客在申報前多思考囉~~

 

 

 

2.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

每年度申報限額不超過財產交易所得,但不足者可遞延三年。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每人每年十萬八千(201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金融機構儲蓄存款利息、上市記名股票之股利,每年每一申報戶27萬元。不含免稅之郵政儲金以及

 

分離課稅利息(分離課稅部分本來就不在併入所得)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每人每年十萬八千(2013)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大專以上子女每人每年25,000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五歲以下每位子女扣除25,000。但排除富人,即稅率20%以上者

 

3.小結

因此,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僅能二選一,以標準扣除額七萬九而言,通常是有購屋借款利息或是大額捐贈等,用列舉才會比較划算喔~~不過不用擔心~~現在試算軟體都會幫大家算好,大家只要稍作核對然後若是要採列舉扣除額,相關醫療、捐贈收據、租賃契約及匯款紀錄等就要蒐集彙整好,一併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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